长安区企业商标变更的可选方式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纳税周期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报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即1月、4月、7月、10月),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局申报上一季度的税款。而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则是按月报税,每月的1-15号申报上个月的税款,如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申报税款日期可以顺延。
2、纳税零申报小规模企业未产生税金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即为我们常说的纳税零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般刚成立的公司都注册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当业务做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可以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目前刚注册的公司也可以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普票,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既可以开普票,也可以开专票,专票的好处在于可以用进项抵掉一部分税。当自己的企业越做越大,销售额越多的时候,就应该尽早的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这样不光涉及到企业的形象,更涉及到后期客户的要求。如果企业申请认定成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满足哪些认定条件才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小编的回答是:想升就升,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
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区别在哪里?
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则无权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其不申请注册,就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并被禁止继续使用该商标。
其次,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当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请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先使用人无权对第三人的使用援引商标法请求诉讼保护。
再次,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权人行使这些权利,不涉及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就易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很多人在公司经营中,由于税收繁重盈利不多想要做税务筹划,通过税务筹划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公司通过方式合理节税,今天就带您了解公司税务筹划有什么用。
1、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税收筹划可以从换成“洋”企业开始。当然还可以从注册到“避税绿洲”进行避税。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2、如果企业进入“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以“管理费用“做文章。企业可提高坏账准备的提取比率,坏账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4、以用而不“费”的方式,这是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诚信互通在此并不提倡。
5、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根据西安商标注册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据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
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为办案商标树勇许可合同不之情的人。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收到保护。
比如,甲和乙签订和商标注册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树勇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那么虽然甲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与乙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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