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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作者:陕西瑞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9 08:54:24

合伙公司注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合伙公司注册是目前创业者最喜欢注册公司类型,因为合伙企业有多个合伙人,这样公司在初期经营的时候就多一个出主意的人,其次多一个合伙人就多一个人承担资金,毕竟创业初期经济都是非常紧张的。今天小编来给大家介绍关于合伙公司注册的条件。

合伙公司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公司注册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需符合公司法律的相关规定。特殊行业公司注册资本需符合行业法规中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3、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需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工商局备案。

4、注册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合伙企业名称必须符合公司法律的规定,且经过工商局的核名程序,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财务人员合伙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时,需提供财务人员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及财务上岗证的复印件。

如今注册公司流程简便,网上全流程办理便捷快速,只要提前将资料准备好就能轻松注册完成。而在注册时如果能提前准备好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资料,注册起来就会更加快速。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成立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股东按照规定,公司成立时至少要有一个投资者,也就是股东。实际上由一个股东成立的公司也叫一人有限公司。两位及以上股东投资注册的公司在注册时需要提交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原件。

2、监事按照规定,公司在成立时需至少设置一名监事,如有多名监事需设立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不能担任监事,两位及以上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在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原件。

3、公司注册资本按照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为认缴制。

4、公司名称注册公司前需要先进行公司名称核准,最好准备五个以上公司名提交查名,防止核名不通过耽误时间。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在同一行业内公司名称不能同名、同音,如果有多个字号需要拆开查名。

5、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公司前需要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中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申报的公司经营范围。建议将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和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都写进经营范围内,以防后期修改添加的麻烦。

6、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或商住两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凭证或房产证证明。注册地址一定要填写真实存在的地址,不可虚假填报,以防公司陷入异常。

7、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内应确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8、公司法人公司需设一名法定代表人,法人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他人。法人名下不应有异常公司,以防止影响新公司的正常报税。以上就是成立公司需要满足的一些条件啦,提前准备好这些资料,在注册公司时可以节省更多时间,更快完成哦。

在中国依然可以申请中国专利,但因注意以下情况:

1、已单独申请中国以外的某个国家的专利,且外国申请日距中国申请日在12个月以内,可以以外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在中国申请专利。

2、已单独申请中国以外的某个国家的专利,且外国申请日距中国申请日已超过12个月,此时不能以外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在中国申请专利,可能会因为外国申请的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3、已通过PCT进行国际申请但指定国家不包含中国的专利,且外国申请日距中国申请日在12个月以内,此时可以以外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在中国申请专利。

4、已通过PCT进行国际申请但指定国家不包含中国的专利,且外国申请日距中国申请日已超过12个月,此时不能以外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在中国申请专利,可能会因为国际申请的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就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已。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耐克”商标,核定使川在运动服装商品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网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6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I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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