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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标注册时这些时间必须注意

作者:陕西瑞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19 08:47:06

西安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时间:申请后3个月内 商标提交申请后3个月内收到受理通知书。6个月商标受理后6个月是初审公告期,此时商标局已经通过该商标的初审,向社会公众发放商标初审公告。若该商标未通过初审,则向申请人发放驳回通知书。

3个月初审通过后进入3个月异议期,任何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如果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走商标异议流程。12个月商标若顺利通过初审,又没有人提出异议,则顺利注册成功,商标局后续会发放商标注册证,此时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打R,表示已注册商标。  

商标驳回15天商标若未通过初审,9个月后商标局会向商标申请人发放驳回通知书,在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以内,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9个月商评委9个月内应当对驳回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3个月。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30天 驳回复审失败,申请人在30天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异议任何利害关系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公告期3个月内对初审通过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在公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应当对商标异议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6个月。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异议成功,则该商标申请人可在15天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商评委应当在12个月内对商标异议复审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增加6个月。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异议复审失败,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若收到商标无效宣告通知书,可以在15天内向商评委申请商标复审。商评委应当在9个月内对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3个月。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若复审失败,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上的一些时间点,都是有时效性的。非常多时间,例如:收到驳回通知书后是可以在15天内提交驳回复审的。如果超过15天没有提交驳回复审将视为认同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并没有机会再申请复审。

1、国际注册的国家数量有限因为《协定》最先是由实施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提出的,所以,以取得所属国国内注册作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先决条件,限制了一部分实施商标使用原则的国家的积极性;截至目前,联盟成员国目前只有90多个国家,还有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一些重要国家,目前还不是成员国,北美、南美、中东、非洲、东南亚等地区的大部分国家还徘徊在该体系之外,其中包括加拿大、巴西、阿根廷、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一些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我国企业无法通过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不选择逐一国家途径来申请商标。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协定》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3国际注册商标的事先查询方式的局限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只能查询通过该体系办理注册的国际商标信息,而对体系中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信息不具有统一检索查询能力。因此,对于准备办理国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如果需要事先了解该商标的在所指定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可行性信息只能通过该国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机构和该国家的具体商标情况逐一进行检索查询和分析判断。而且与逐一国家注册时的情况一样,需要额外支付高额的检索查询费用,查询结果取决于实施查询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

4、申请注册过程中出现的事宜处理与逐一国家注册时是一样的国际商标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及国际注册申请仅仅是负责向被指定国家主管商标机关传递相关申请文件,而由各个被指定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规定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如果某一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中认为该商标申请不符合被指定国家的法律规定而要求修改,或出现(部分、全部)驳回,或被他人提出异议等情况而需要办理答辩、复审等事宜时,国际商标局只负责传送相关通知书,而不负责转交申请人需要向缔约方提交的复审或答辩书件等法律文件,此时只能由申请人委托该缔约方国家认可的代理机构递交。这就需要该商标申请人另行通过相关代理机构委托该指定国家的代理人(律师)办理相关法律程序,并另行支付相应的答辩、复审等规费和(律师费)代理费。对于这些商标事宜的处理与逐一国家注册时是一样的,国际注册并无优势可言。

5、没有统一的注册证国际注册虽然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后可以很快捷的收到一份国际商标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和国际注册号,但该商标国际注册证非常简单,而且只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的凭证,其效力仅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并不是该商标在指定国家能受到保护的有效法律文件。就目前来说仅有少数缔约方国家可以在核准国际注册申请后会颁发该指定国家的商标注册证书(如:美国、等国),而大多数缔约方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之后一般不颁发注册证或核准通知书,仅仅发布一个声明在该国受保护的通知,有些国家甚至连保护声明文件都没有,仅是指自动受保护。只有在商标被全部或部分驳回的情况下,才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因此,申请人只有通过计算驳回期限的方式来推断自己的商标是否被相关缔约方的主管机关核准。对于习惯了拥有一张经商标主管机关盖章的注册证的国内申请人来说,没有注册证会令他们感觉有些不踏实,大多数国家的申请人也有同样的想法。如果确实需要证明该商标在所指定国家受到保护还需要另行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开具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另行缴纳相关费用。

6、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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